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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不付抚养费,之后能否追要?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3-04-1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离婚时,双方协议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方自行负担抚养费。几年后,想让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负担抚养费,法院是否支持?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孤山子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2020年7月,郝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其婚生子女郝某1、郝某2监护权归郝某,王某不承担抚养费。然而随着郝某1、郝某2年龄的增长,生活和学习的各项费用也随之增加,郝某现收入已经远远不够承担两个孩子的生活开支,因此,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条款已经不合时宜。为了能给两个孩子合理的生活和教育条件,郝某遂以长子长女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郝某1、郝某2抚养费至年满十八周岁。

  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郝某与王某离婚时虽约定王某不承担抚养费,但参考原告郝某1、郝某2二人现在主要开支情况,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法庭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具体数额,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庭判令被告王某自2023年3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郝某1、郝某2抚养费各300元直至分别年满18周岁止。

  抚养子女系父母双方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作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约定。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能力发生变化,无法保障子女所需时,应及时向另一方主张给付抚养费或增加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修晓宇)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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