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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释法|“定金”“订金”分不清?

发布时间:2022-08-0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定金”与“订金”是生活中常见的两个名词,但很多人分不清楚。虽一字之差,但它们之间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

  案件回顾

  新房装修,王某便在张某处定做防蚊纱窗与防盗门共计5000元,还向张某交付了1200元“定金”并签订合同,后因王某房屋设计更改,不再需要张某制作的防蚊纱窗与防盗门,并向张某要求返还1200元“订金”。但张某称双方合同约定的1200元是“定金”并非“订金”,拒不返还。二人协商不妥后,诉至法院。

  “订金”和“定金”区别在哪?这钱到底该不该返还呢?

  “定金”与“订金”,注意注意再注意!

  “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一样,但却有本质上的区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其适用往往都是根据双方约定和习惯。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经法院审查后,王某与张某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1200元为“定金”,但1200元“定金”已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定金最高金额不超过总金额20%”的规定。所以,就算已经明确约定为“定金”,王某仍可要求张某返还超过总金额20%的部分,也就是200元的“定金”。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因此,为避免损失,大家一定要记住与他人进行约定时一定要留点神,看准“定金”还是“订金”。

  (作者:张园 作者单位: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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