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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释法|车辆出借他人,遇事故车主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2-06-22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借用车辆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2月赖某某驾驶车辆行驶时与路边站着的行人张某发生刮撞,致张某某受伤。张某某受伤后入院接受治疗,待其出院后,张某某与赖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车辆驾驶员赖某某及车辆所有人白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在本起案件中,车辆所有人白某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本案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侵权赔偿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赖某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在白某某名下,实为白某某所有,二者在车辆使用上为借用关系。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本案交通事故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赖某某的全部过错所致,对于张某某的损失,应由赖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白某某为赖某某所驾驶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允许他人租借使用机动车,导致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相分离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的规定。在生活实践当中这种情况非常常见,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呢?

  (一)关于所有人、管理人管理义务方面的过错。该方面的过错主要表现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但疏于管理,放任机动车行驶,以至于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或损害扩大的原因之一。比如,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汽车轮胎已经出现问题,未及时维修,若因该问题发生交通事故或扩大了交通事故的损害,其应根据原因力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并非专业人士,因此通常应以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为判断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标准。

  (二)关于所有人、管理人选任方面的过错。该方面的过错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或者驾驶人有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比如饮酒、服用管制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等,仍同意驾驶人使用车辆的过错。

  在此法官也提醒大家,在出借车辆时需要谨慎对待,千万不要“好心办坏事”。

  (付融)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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