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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一男子多次盗窃并烧毁他人车辆被批捕

发布时间:2020-03-12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陆秋言)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卢某某。

  2020年2月21日,卢某某(男)从东津镇自己家中骑一辆共享单车,历经几个小时,在当日20时许到达港南区南郡名邸小区东面路边,想从他人停放在路边的车里偷点值钱的物品,因为好多车门都锁了,卢某某只在曾某的一辆老旧面包车里偷到一本行驶证。

  接着,卢某某又在相隔不远的滨江学府路边偷了一条晾晒在绿化树上的女性内裤。随后骑车在市里闲逛了几个小时候,在凌晨两点多骑车路过港南区滨江学府小区附近时,看见他人有车而自己却连单车都没有,心里很是不爽,就想烧毁他人的车泄愤。他挨辆去拉汽车的车门,最后发现范某的面包车没锁门,卢某某遂点燃矿泉水瓶扔到范某的面包车座位上,导致面包车被烧毁,随后踩单车回到东津镇家中。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根据线索将卢某某抓获归案。

  另查明,卢某某盗窃所骑的共享单车是其于2020年2月13日,在贵港市罗泊湾大桥南岸附近,用菜刀砍坏共享单车的锁,将单车偷走供自己使用。

  卢某某还曾于2020年除夕前夜,因为没钱过年,知道邻居家人常年在外,无人居住,遂撬门进到邻居家偷东西,因为没有找到钱,只偷到了几件衣服和一些五金工具,心生不满,将一些衣物和纸张放入邻居家的米缸中烧毁,并剪断邻居家的电线。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批准逮捕卢某某。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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